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部全体员于上周五下午三点集中参加霍邱县2022年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培训为提升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帮助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全流程电子化下业务系统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水平,六安市公共资源组织开展2022年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培训,我们公司代理人员也是积极响应认证学习。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1、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有关管理规定解读;
2、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3、评标专家自助抽取业务注意事项;
4、数据质量常见问题分析。
重点学习了招标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也是公司代理部门今后着重规范自己执业的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招标代理的,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当签订代理合同应使用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但按照法定标准属于应予公开招标选择代理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重点考核其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组成、代理业绩、服务承诺、信用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登记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委托代理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部人员名单及有效执业证件,无禁止代理招标活动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收取代理费(含资料费)的正规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招标项目代理业务登记,承担该项目工作的人员应通过人脸识别等程序进行身份识别。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其盖章或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
(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误负责;
(四)对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行为负责;
(五)对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负责;
(六)对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予以响应、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三)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档案,保存代理活动中所有文件、记录和资料,不得变造、伪造、隐匿或销毁。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没有政策依据的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代理招标业务;
(三)以恶意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监管、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六)擅自或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接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伪造、涂改、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挂靠他人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代理尚不具备依法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
(六)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七)以迎合招标人操纵招标意图为交换条件承揽代理业务,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八)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九)以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常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和办法时有针对性的“量体裁衣”,设置歧视性条款,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
(三)不得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五)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六)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
(七)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有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等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建立招标代理行为信用记录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招标、开标、评标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应按国家、省、市有关信用考评办法进行扣分,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的参考依据。根据情节实行信用扣分,对情节严重、信用扣分较多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实行招标代理质量评价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随机抽查、评查,对其代理的卷宗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1-3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这次学习,每个代理人员都能学习到新的知识,有新的收获。这样的学习能的达到资源共享,大家也可以相互借鉴学习,取长补短从而达到了共同进步的目的。